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序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划分标准(费率‰) | 说 明 | |||||||
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 | 5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 3000-6000万元(含6000万元) | 6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 10000万元以上 | |||||||
1 |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 | 概算价 | 2.0 | 1.7 | 1.3 | 0.5 | 0.2 | 1、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2、表中“控制价(标底价)、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⑴+⑵。3、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 |||
2 |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 | 概算价 | 1.0 | 0.8 | 0.6 | 0.4 | 0.2 | ||||
3 | 清单计价 | 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 概算价 | 4.5 | 3.5 | 2.5 | 1.2 | 0.5 | |||
控制价(标底价)编制(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 | 控制价 | 3.5 | 2.3 | 1.2 | 0.8 | 0.5 | |||||
控制价(标底价)、工程结算审核 | ⑴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5.0 | 4.0 | 1.5 | 0.8 | 0.3 | ||||
⑵追加收费 | 审减(增)额 | 8% | |||||||||
4 | 定额计价 | 工程预算、标底编制 | 工程造价 | 5.0 | 4.0 | 1.5 | 0.5 | 0.2 | |||
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 | ⑴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5.0 | 4.0 | 1.5 | 0.5 | 0.2 | ||||
⑵追加收费 | 审减(增)额 | 8% | |||||||||
5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 工程造价 | 12.0 | 9.0 | 7.5 | 6.0 | 4.0 | ||||
6 | 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 项目投资总额 | 3.0 | 3.0 | 3.0 | 3.0 | 3.0 | ||||
7 | 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 申请鉴定标的 | 12 | ||||||||
8 | 计时收费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300元/小时 | ||||||||
造价员 | 180元/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