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克/升乙基多杀菌素、12%井冈•蛇床素询价公告

栏目:招标代理 发布时间:2018-06-08 浏览量: 152

 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淳区农业局委托,就60/升乙基多杀菌素、12%井冈·蛇床素进行询价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并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价格

1、项目编号:GCZC-2018002

2、项目内容:包一: 60/升乙基多杀菌素悬浮剂(含量:60/升);

包二: 12%井冈·蛇床素可溶液剂(含量:11.8%井冈霉素,0.2%蛇床素);

3、项目简要说明:详见询价文件。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下列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凡列入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国有资本退出领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环卫、园林、审图、咨询)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3供应商特定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采购内容要求(代理商投标的,必须具有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

    2)报价产品必须具有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登记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证、产品包装标识与投标产品使用说明书(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报价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报价产品具有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出具的在江苏省范围内的试验示范报告(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农药品种必须是江苏省新农药新技术示范推广(协作)网中的2018年联合推广(示范)品种。

5、货物总体要求:

供应商提交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并对来源合法性负责;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6、本次询价谢绝联合体投标。

7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本次采购无需缴纳保证金。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9、政策功能

9.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9.2 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报价,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9.3 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报价,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4 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

9.5 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询价的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9.6 本次采购除特别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0、报名及答疑及勘察现场:

10.1 各供应商应于 20180608至15(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携带下述资料到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高淳区淳溪镇栗园路38301  联系电话: 13815420591报名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法人授权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本次询价只接受现场报名的供应商(以现场签到登记为准),逾期恕不接受。

 10.2 现场勘查、答疑: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答疑,各潜在供应商必须在获取谈判响应文件3日后自行踏勘现场,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请潜在供应商务必对响应文件进行仔细认真阅读,在随后的采购中,对响应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各潜在供应商负责。

注: 未按上述要求报名和接受审查的投标单位,不予参与本次投标。

11、响应文件编制与提交

11.1 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对询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含报价申请及声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价采购报价表、所供货物品牌、型号、规格、配置和技术指标、产品说明、技术资料和服务承诺,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开户银行和帐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

11.2 报价应包括货物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即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11.3 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地点:

各供应商应于2018626830930将报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密封送达(不接受传真、邮寄)至南京市高淳区农业局二楼会议室(地址:高淳区淳溪镇康乐路186号)

12、评审与成交标准:

12.1 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2.2 用“★”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

12.3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确定评审************的为成交供应商。如果评审价格相同,则按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优劣顺序排列,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最优的为成交供应商。

评审最低价为按照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进行价格折扣的报价。价格扣除标准如下:

1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国家认定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在评审时分别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5%的价格扣除(特别说明: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依据)。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12.4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供应商及时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12.5报价应包括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即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采购需求中没有分包的,供应商不得拆分报价;已经分包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一个分包报价,也可以选择一个或全部分包报价。

    13、特别说明:采购文件中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

    14签订合同

14.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2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3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

15、询问

14.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6、质疑

16.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

16.2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中心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谈判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6.3 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6.4 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7、投诉

17.1质疑供应商对南京市高淳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18、诚实信用

18.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8.2 供应商不得以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8.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8.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18.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谈判、评审纪律,扰乱谈判、评审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18.6 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中心均不退回。

19、其他

(1)供应商应登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用户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否则,影响中标公告发布(注册登记地址:http://ggzy.njzwfw.gov.cn/njhy/login_07.aspx

20、本次采购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夏华兴13851571973  刘维新13851911630

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81542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