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皖江智造科技园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一包) | |
项目编号 | WH21GQ2025FW6578 | |
标段名称 | 皖江智造科技园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一包) | |
标段编号 | WH21GQ2025FW6578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高新国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弋江区服务外包产业园5楼 | |
联系人及电话 | 贾斌 0553-4829835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邦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濡须路1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黄燕 17756542890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5年07月04日 | |
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
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沙塘园7号1807室 | |
投标报价 | 34.20% | |
项目负责人 | 王长进 | |
证书编号:建[造]11023200024888 | ||
证书名称: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为土木建筑工程 | ||
服务期 | 30日历天内完成编制、会审及备案,且后续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皖江智造科技园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一包) 服务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询价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造价咨询。 服务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图纸交底、现场踏勘、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会审、根据需要完成最高限价备案工作、参加工程中标人提出的项目及工程量核对,以及随时提供委托人需要的数据等相关内容。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咨询服务。 服务时间:30日历天内完成编制、会审及备案,且后续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服务标准: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江北集中区大龙湾E2路宜邻中心 2.江北集中区西湾花园宜邻中心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1.江北集中区大龙湾E2路宜邻中心 2.江北集中区西湾花园宜邻中心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恒丰科创中心13号楼2层220室 | |
投标报价 | 34.66% | |
项目负责人 | 陈太勇 | |
证书编号:建[造]11154100016530 | ||
证书名称: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为土木建筑工程 | ||
服务期 | 30日历天内完成编制、会审及备案,且后续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皖江智造科技园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一包) 服务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询价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造价咨询。 服务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图纸交底、现场踏勘、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会审、根据需要完成最高限价备案工作、参加工程中标人提出的项目及工程量核对,以及随时提供委托人需要的数据等相关内容。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咨询服务。 服务时间:30日历天内完成编制、会审及备案,且后续提供施工阶段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服务标准: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项目 2.汽车开闭件及电子控制系统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工程项目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1.中航光电基础器件产业园项目 2.汽车开闭件及电子控制系统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工程项目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1.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投标单位项目组人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未响应招标文件*4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2.浙江信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投标一览表中,投标人名称:浙江信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