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设计概算、结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二、省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五、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执行。
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中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相应资质,并符合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从业条件。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开展业务。并对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收费前,应向市、州以上物价部门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凭证收费。其中甲、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物价局颁证。收费机构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主动接受价格、建设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表:
收费项目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 | |||||
500以下 (含500) | 500~1000 (含1000) | 1000~3000 (含3000) | 3000~5000 (含5000) | 5000~10000 (含10000) | 10000以上 | ||
项目经济评价(含投资估算) | 工程总造价 | 0.8 | 0.7 | 0.6 | 0.5 | 0.4 | 0.3 |
编制、审核设计概算 | 工程总造价 | 1.2 | 1.1 | 1.0 | 0.9 | 0.7 | 0.6 |
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 | 工程总造价 | 3.0 | 2.8 | 2.5 | 2.1 | 1.6 | 1.0 |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 | 工程总造价 | 3.5 | 3.3 | 3.0 | 2.6 | 2.1 | 1.6 |
编制工程量清单 | 中标价 | 2.1 | 2.0 | 1.8 | 1.5 | 1.1 | 0.6 |
工程造价鉴定 | 工程总造价 | 13 | 11 | 8.0 | 4.0 | 2.0 | 1.0 |
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 工程总造价 | 8.5 | 7.5 | 5.5 | 2.5 | 1.5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