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 甘价服务[2005]171号

栏目:收费文件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量: 398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   甘价服务[2005]171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5]17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设计概算、结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二、省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五、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执行。

  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中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相应资质,并符合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从业条件。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开展业务。并对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收费前,应向市、州以上物价部门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凭证收费。其中甲、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物价局颁证。收费机构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主动接受价格、建设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表: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

500以下 (含500)

500~1000 (含1000)

1000~3000  (含3000)

3000~5000  (含5000)

5000~10000 (含10000)

10000以上

项目经济评价(含投资估算)

工程总造价

0.8

0.7

0.6

0.5

0.4

0.3

编制、审核设计概算

工程总造价

1.2

1.1

1.0

0.9

0.7

0.6

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

工程总造价

3.0

2.8

2.5

2.1

1.6

1.0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

工程总造价

3.5

3.3

3.0

2.6

2.1

1.6

编制工程量清单

中标价

2.1

2.0

1.8

1.5

1.1

0.6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总造价

13

11

8.0

4.0

2.0

1.0

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工程总造价

8.5

7.5

5.5

2.5

1.5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