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标准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实行行业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收费,属恶意压低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见附件)。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预付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定后,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合同未明确的,可按照收费额的30%向造价咨询企业支付预付款;咨询期时间超过3个月的项目,应按月或按进度支付咨询服务费。完成合同约定咨询业务出具成果文件日付清咨询款。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不能按合同规定修改完善的,可扣除部分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有过错或失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退还咨询服务费;非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程量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于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的咨询成果节省投资,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造价咨询企业。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标准和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为、强行服务收费的行为及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由黑龙江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 造价管理阶段 | 收费项目 | 收费基数 | (‰) | |||||||||
≤500万元 | ≤1000万元 | ≤2000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8000万元 | ≤1亿元 | >1亿元 | ||||||
1 | 投资决策阶段 | 投资估算编审 | 总投资 | 计价格(1999)1283号及黑价联字[2000]18号的40%计取估算费用 | |||||||||
2 | 设计阶段 | 直接使用定额计价 | 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 总造价 | 3.2 | 3.1 | 3.0 | 2.8 | 2.6 | 2.5 | 2.4 | 1.6 | |
3 | 工程设计概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总造价 | 3.4 | 3.3 | 3.1 | 2.9 | 2.8 | 2.6 | 2.5 | 1.7 | ||
效益收益 | 核增额加核减额 | 1~2% | |||||||||||
4 | 招投标阶段 | 工程预算、标底编制 | 工程造价 | 3.5 | 3.3 | 3.2 | 3.1 | 2.9 | 2.7 | 2.6 | 1.8 | ||
5 | 工程预算、标底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3.7 | 3.5 | 3.4 | 3.2 | 3.0 | 2.9 | 2.8 | 1.8 | ||
效益收益 | 核增额加核减额 | 1~2% | |||||||||||
6 | 清单计价 | 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 | 概算造价 | 3.4 | 3.2 | 3.1 | 3.0 | 2.8 | 2.6 | 2.4 | 1.7 | ||
7 | 单独审核工程量清单 | 概算造价 | 3.6 | 3.4 | 3.3 | 3.1 | 2.9 | 2.8 | 2.7 | 1.8 | |||
8 | 已有清单计价 | 工程造价 | 1.8 | 1.7 | 1.6 | 1.5 | 1.4 | 0.9 | |||||
9 | 预算、标底、控制价(不含清单)编制 | 工程造价 | 4.0 | 3.8 | 3.7 | 3.5 | 3.3 | 3.1 | 3.0 | 2.0 | |||
10 | 预算、标底、控制价 (不含清单)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4.2 | 4.0 | 3.9 | 3.7 | 3.5 | 3.3 | 3.2 | 2.1 | ||
效益收益 | 核增额加核减额 | 1~2% | |||||||||||
11 | 预算、标底、控制价(含清单)编制 | 工程造价 | 4.2 | 4.0 | 3.9 | 3.7 | 3.5 | 3.3 | 3.2 | 2.1 | |||
12 | 预算、标底、控制价 (含清单)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4.4 | 4.2 | 4.1 | 3.9 | 3.6 | 3.4 | 3.3 | 2.2 | ||
效益收益 | 核增额加核减额 | 1~2% | |||||||||||
13 | 施工阶段 | 施工阶段全过程 造价控制 | 基本收费 | 工程造价 | 13.0 | 12.0 | 11.0 | 10.0 | 9.0 | 8.0 | 7.0 | 6.0 | |
效益收益 | 核增额加核减额 | 6~8% | |||||||||||
14 | 竣工结、决算 及项目后评价阶段 | 工程结算编制 | 工程造价 | 4.0 | 3.8 | 3.7 | 3.5 | 3.3 | 3.1 | 3.0 | 2.0 | ||
15 | 工程结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4.2 | 4.0 | 3.9 | 3.7 | 3.5 | 3.3 | 3.2 | 2.1 | ||
效益收益 | 核增额加核减额 | 6~8% | |||||||||||
16 |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 按黑价行字[2006]36号执行(按鉴定结论标的1.5~2% 最低收费额2000元) |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说 明
(1) 收费基数按单项工程造价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2) 维修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高级装饰工程基本收费增加30%。
(3) 概算编制、审核执行概算定额时的按相应标准的80%计算咨询收费;
(4) 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编制按“第4项”标准执行;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审核:基本费用按“第5项”标准执行,结算审核的效益收费按核增额加核减额的6~8%执行。
(5) 对于“第13项”、“第15项”及“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咨询服务费一般由委托人支付,基本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效益收益由受益方承担,审核增加造价的效益费由委托方代受益方支付。
(6) 仅进行人工费或机械费造价咨询时,应按照该人工费相关工程全部造价执行以上的相应标准的60%计算咨询收费。仅进行材料价格咨询时,可参照结算造价审核标准,其中基本收费增加30%,效益收费按结算审核标准执行。
(7) 仅审核中标价以外部分价款,咨询费的基本收费增加50%。效益收费按相应标准执行。
(8) 钢筋及预埋铁件计算15元/吨,另计收费。
(9) 出省以外的差旅费用按实际发生计费,由委托方承担。
(10) 直接使用定额计价进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清单计价标准执行。
(11) 工程造价无法确定的,可参照计划投资价、概算价、中标价、控制价(标底价)等。
(12) 按此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13) 示例:某新建工程,直接使用定额计价,审核竣工结算,送审工程造价为5600万元(其中高级装饰工程700万元),钢筋400吨,核增造价5万元,核减造价168万元,合同约定效益费用按6%计算,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基本费用:500万元×3.7‰=18500元 (1000—500)万元×3.5‰=17500元 (2000—1000)万元×3.4‰=34000元
(3000—2000)万元×3.2‰=32000元 (5000—3000)万元×3.0‰=60000元 600万元×2.9‰=17400元
装饰工程增加系数:700/5600*(18500+17500+34000+32000+60000+17400)*30%=6728元
核增额加核减额:(168+5)万元*6%=103800元 钢筋:400*15=6000元
服务收费合计:18500+17500+34000+32000+60000+17400+6728+103800+6000=295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