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 ]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
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
4、施工图预算编制;
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
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8、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实行全省统一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全省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署咨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七、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协议)加收费用。
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九、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协议)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证》,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票据,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合同(协议)履行规定的义务,或采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与委托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出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doc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6月21日
附件: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基数 | 收费费率(‰) | |||||||
≤500 | 501—1000 | 1001—3000 | 3001—5000 | 5001—8000 | 8001—10000 | >10000万元 | ||||
1 | 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 项目总投资 | 1.5 | 1.4 | 1.2 | 1.0 | 0.9 | 0.8 | 0.7 | |
2 |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 | 工程造价 | 4.3 | 3.8 | 3.3 | 3.1 | 2.8 | 2.6 | 2.3 | |
3 | 工程量清单计价 | 工程造价 | 2.0 | 1.8 | 1.6 | 1.5 | 1.3 | 1.2 | 1.0 | |
4 | 施工图预算编制 | 工程造价 | 3.2 | 3.1 | 2.5 | 2.3 | 2.1 | 2.0 | 1.6 | |
5 | 预(结)算审核(查) | (1)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3.8 | 3.4 | 3.0 | 2.7 | 2.4 | 2.2 | 2.0 |
(2)效益收费 | 核减(增)额 | 5% | ||||||||
6 | 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 工程造价 | 10 | 9 | 8 | 7 | 6 | 5 | 4 | |
7 |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 鉴定标的额 | 10 | 8 | 8 | 8 | 6 | 6 | 5 | |
8 | 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 项目总投资 | 2 | 1.8 | 1.8 | 1.8 | 1.5 | 1.3 | 1.2 | |
9 | 单独计算钢筋或铁件 | 钢筋、铁件量 | 10元/吨 |
说 明:
1、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执行。
2、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3、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4、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5、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2000元时,按2000元收取。
6、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举例:
例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总造价60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计算如下:
500×4.3‰=2.15万元;
(1000-500)×3.8‰=1.90万元;
(3000-1000)×3.3‰=6.60万元;
(5000-3000)×3.1‰=6.20万元;
(6000-5000)×2.8‰=2.80万元
合计收费:2.15+1.90+6.60+6.20+2.80=19.65万元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调整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1999〕13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6]16号)中的有关基本建设审计业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和细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属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二、各事务所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国家机关也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事务所接受服务。国家机关委托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其费用由国家机关支付。
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其收费一律按不超过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四、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收费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含标底造价)、竣工决算;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查证;基建技改工程资金来源验证;其它基建审计业务。
五、适当降低基本建设审计业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收费合理、依据充分、便于操作的原则,把工程概、预(决)算按投资额大小划分为三个计费段。降低后的分段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印发的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项目的收费标准(陕价费调发[1996)16号]继续执行。
附: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社会审计、查证、验证收费标准(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陕价费调发[1999]13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社会审计、查证、验证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业务项目 | 基建投资额 | |||||
1000万元以下 | 1001-5000万元部分 | 5001万元以上部分 | ||||
审查费 | 核减费 | 审查费 | 核减费 | 审查费 | 核减费 | |
1、工程概、预(决)算审查 | 4‰ | 7% | 3-3.9‰ | 5-6.9% | 2-2.9‰ | 3-4.9% |
2、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 查证 | 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 计收 | 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计收 | 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计收 | |||
3、基建、技改工程资金来源验证 | 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收 | 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5‰ 计收 |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6]16号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们重新制定的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印发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和《审计事务统一业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请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1、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2、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批准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各事务所在承办会计咨询,查证业务,社会审计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外地来陕执业的事务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
三、各事务所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减10-20%收费。
四、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同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并经双方签章,方能生效,同时按收费标准的50%预收,其余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
根据业务需要赴外地(含市郊区)查证时,应经委托方同意,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由用委托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由于委托方不能按期提供有关帐册、凭证、资料等而造成延误工作时间的所需费用委托方应按协议规定予以支付。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委托的咨询验资查证业务,可以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七、各事务所承办业务所出具的报告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五份),如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应收取翻译费。
八、为了体现“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对*********、省级明星事务所,办理业务时,收费标准可上浮10-20%。
九、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事务所不得降低标准收费。凡降低标准收费,属于不正当竞争。
十、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陕价费调发[1996]16号
类 别 |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业务项目 | 企 业 资 产 总 额 | ||||
100万元以下 | 101—1000万元 | 1001—5000万元 | 5001—10000万元 | 10000万元以上 | ||
查 证 业 务 | 1、年度财务收支、年度会计决算;年度承包经营审计 | 2.000元 | 3.000元 | 5.000元 | 8.000元 | 按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收取 |
2、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年度) | 2.000元 | 3.000元 | 5.000元 | 8.000元 | 〞 〞 | |
3、经济效益审计(年度) | 2.000元 | 3.000元 | 5.000元 | 8.000元 | 〞 〞 | |
4、担任常年会计、审计顾问(年标准) | 2.000元 | 3.000元 | 5.000元 | 8.000元 | 〞 〞 | |
5、社团年度财务审计 | 1.000元 | 1.500元 | 2.500元 | 4.000元 | 5.000元 | |
6、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 | 按企业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取,起点3.000元 | |||||
7、经济案件鉴证、鉴定 | 根据业务繁简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双方协商收费 | |||||
8、注册资本验证、年检 | 按企业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收费,起点500元 | |||||
9、基本建设财务审计、查证 | 按投资总额的1‰—3‰计收 | |||||
10、基建、技改工程资金来源验证 | 按投资总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起点1000元 | |||||
11、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验证 | 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收取有核增核减的按核增核减额5—10%加收 | |||||
12、资产评估 | 按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执行 | |||||
13、代理纳税申报 | 企业按纳税额千分之二计收,起点500元,个人按纳税额5%计收,起点10元 | |||||
14、发行股票、债券审计验证 | 按资产总额万分之五收取 | |||||
15、对“可行性报告经济部分”论证出具报告书 | 按企业立项投资的万分之五收费起点为2.000元 | |||||
16、其它 | 根据业务量大小双方协商收费 | |||||
咨询业务 | 1、企业管理、会计、审计业务咨询 | 根据业务量大小双方协商收费 | ||||
2、参于谈判(出庭)兼做上项业务 | 按上项收费标准加收30% | |||||
3、翻译外文资料 | 每千字收费80元 | |||||
4、工时计费 |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小时180元;注册会计师每小时150元,会计师、审计师每小时100元;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每小时60元。 |
注:工时计费只限于工作量在8小时之内的业务活动。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社会审计、查证、验证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基 建 投 资 额 | |||||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 1000万元以下 | 1001万元—5000万元部分 | 5001万元以上部分 | |||
审查费 | 核减费 | 审查费 | 核减费 | 审查费 | 核减费 | |
1、工程概、预(决)算审查 | 4‰ | 7‰ | 3—3.9‰ | 5—6.9‰ | 2—2.9‰ | 3—4.9‰ |
2、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查证 | 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计收 | 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计收 | 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计收 | |||
3、基建、技改工程资金来源验证 | 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收 | 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5‰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