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13]005号各市物价局、建委,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建委:
现将修定的《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2014年1月19日。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招投标委托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在评标时,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委托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辽财基字〔1997〕4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表2: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基数 | 划分标准(万元) | |||||
500 | 500-1000 | 1000-5000 | 5000-1亿(含) | 1亿以上 | ||||
1 | 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 | 投资额 | 0.9 | 0.8 | 0.7 | 0.5 | 0.4 | |
2 | 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 | 投资额 | 1.8 | 1.6 | 1.4 | 1 | 0.8 | |
3 | 施工图预、结算 | 土建及配套的装饰、安装工程 | 工程造价 | 5.5 | 5 | 4.5 | 3 | 2.5 |
编制 | 专项安装、装饰、 | 6.5 | 6 | 5.5 | 4 | 3.5 | ||
市政园林等工程 | ||||||||
4 | 施工图 | 基本收费 | 送审项目工程造价 | 4.5 | 4 | 3.6 | 2 | 1.5 |
预、结算审核 | 追加费用 | 核减(增)额 | 3% | |||||
5 |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计价、标底、招标控制价 | 工程造价 | 6 | 5.5 | 5 | 4 | 3.5 | |
6 | 编制工程量清单 | 工程造价 | 4.5 | 4.3 | 4 | 3 | 2.5 | |
7 |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 | 工程造价 | 2.5 | 2 | 1.8 | 1.5 | 1.2 | |
8 | 工程量清单 | 基本收费 | 送审项目工程造价 | 5.5 | 5 | 4.5 | 3 | 1.8 |
结算审核 | 追加费用 | 核减(增)额 | 5% | |||||
9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工程造价 | 12 | 10 | 9 | 7 | 5 | |
10 | 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 | 吨 | 12元/吨 | |||||
11 | 注册造价师、造价专业人员技术咨询 | 每人每小时 | 200元 |
注: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费。划分标准为单项工程。当咨询收费不足2000元时,按2000元收取。
二、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三、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四、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1.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和出具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经济评价报告。
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3.施工图预、结算编制:收集资料,根据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
4.施工图预、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5.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6.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综合单价和总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7.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9.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
例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的投资估算,计算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0.9‰﹦0.45万元
(1000-500)万元×0.8‰﹦0.40万
(5000-1000)万元×0.7‰﹦2.80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45+0.40+2.80=3.65万元
2007年收费文件转发关于《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7]152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携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其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未办证和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不得收费。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宫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7]1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
现将《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届时期满,另行核定。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二○○七年一月十二日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 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 〕2255 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 “ 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 ” 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 20%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 “ 送审工程项目造价 ” 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 “ 项目核减(增)额 ” 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委托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辽财基字〔 1997〕4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基数 | 划 分 标 准(万元) | |||||||||
100以下(含) | 100-500(含) | 5000-1000(含) | 1000-5000(含) | 5000-1亿(含) | 1亿以上 | |||||||
1 | 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 | 投资额 | 0.9 | 0.8 | 0.7 | 0.5 | 0.4 | 0.3 | ||||
2 | 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 | 投资额 | 1.8 | 1.6 | 1.4 | 1 | 0.8 | 0.5 | ||||
3 | 施工图预、结算编制 | 土建及配套的装饰、安装 | 工程造价 | 5.5 | 5 | 4.5 | 3 | 2.5 | 2 | |||
市政园林等工程 | 6.5 | 6 | 5.5 | 4 | 3.5 | 3 | ||||||
4 | 施工图 预、结算 | 基本收费 | 送审项目工程造价 | 2 | 1.8 | 1.5 | 1 | 0.6 | 0.4 | |||
审核 | 追加费用 | 核减(增)额 | 5% | |||||||||
5 |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计价、标底 | 工程造价 | 6 | 5.5 | 5 | 4 | 3.5 | 3 | ||||
6 | 编制工程量清单 | 工程造价 | 4.5 | 4.3 | 4 | 3 | 2.5 | 2 | ||||
7 |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 | 工程造价 | 2.5 | 2 | 1.8 | 1.5 | 1.2 | 0.8 | ||||
8 | 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项目工程造价 | 3 | 2.5 | 2 | 1.8 | 1.5 | 1 | |||
追加费用 | 核减(增)额 | 7% | ||||||||||
9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工程造价 | 12 | 10 | 9 | 7 | 5 | 4 | ||||
10 | 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 | 吨 | 12元/吨 | |||||||||
11 | 注册造价师技术咨询 | 每人每日 | 500元 |
注: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费。划分标准为单项工程。当咨询收费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收取。
二、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三、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鉴定单位选定办法(试行)》执行。
四、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1.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和出具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经济评价报告。
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3.施工图预、结算编制:收集资料,根据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
4.施工图预、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5.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6.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综合单价和总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7.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9.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2-5 9:13:38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8]100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辽价发[2007]1号),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对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限为2008年9月24日~2010年9月19日。届时期满,另行核定。
附件: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建设厅 2008年9月24日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委托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辽财基字[1997]4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