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财政部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基本建设技经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 35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工作。受电力客户委托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参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投运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建设费用结算的活动,是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全口径结算。
第四条 建立公司系统工程结算“两级、三全、四统一”的集中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结算监督管理平台,实行工程结算全电压等级、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中监督管理,实现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编制标
准统一、内容深度统一。
第五条 实施全方位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施工、物资及其它费用结算管理,落实各方面结算管理职责,各级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协作,实现全口径工
程结算。第六条 实施工程结算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工程招标、合同签订、现场工程量管理(含设计变更管理)、进度款支付与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集中监督管理等工程结算全过程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现场过程控制,积极推行分部工程结算,切实到签证手续齐全,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备价款,有效控制结算工作进度,不断提高结算质量,提高基建投资效益。
第七条 实施工程结算的标准化集中监督管理,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
(一)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规范工程结算管理行为,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结算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保障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如约履行;
(二)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规范工程结算执行过程,全面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结算文件编制效率,保障结算文件编制时间进度,确保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有效实施;
(三)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切实做到工程结算编制依据齐全、工程量清晰、费用准确、格式规范,杜绝高估冒算,严禁计列不合理费用;
(四)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全面实施《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不断提高结算文件编制质量,及时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
第八条 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是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 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七)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确认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组织开展所辖 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配合总部开展的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申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六)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工程结算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工程结算相应的合同条款;
(三)具体组织工程结算的日常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输变电工程本体工程量、建设场地及通道清理费用等确认工作;
(四)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价;
(五)组织收集工程结算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根据授权范围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审核;
(六)根据工程合同及正式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阶段相关费用明细及合同文件;
(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物资费用结算,并编制提供规范的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结算资料;(三)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管理,审核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内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账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确,为工程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四)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按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对比分析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文件的编制,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工程量、审查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规范的施工结算书,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受公司基建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加 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督察、专项检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划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参加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承担备案文件、数据管理与结算月报编制。
(三)参加工程结算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具体承担公司系统年度总结报告编制工作。
(四)参加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具体组织各网省公司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报告评审,参加公司系统年度造价分析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章 工程价款的确定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六条 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
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工作等事项。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
(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费可按商定系数包干。
(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种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总价、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额。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价款调整,需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签证流程规范,签证手续齐全,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价款调整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申请后7 天内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业主项目部组织对调整费用进行审核,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认可,经具有审批权限管理单位同意后,履行合同价款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合同价款。
(一)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按条款执行;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二)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使用需由建设管理单位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批。预备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动;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资金内部总量平衡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经审查同意的各类费用;
(四)经批准的其他增加费用。
第五章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 1 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三)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验工计价。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业主项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核定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并按约定抵扣相应的预付款,进度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5%。
1. 按月(季)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季)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 分段结算与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设备物资应根据合同、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拨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 建筑、安装、调试等施工承包人编制相应施工结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 7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
(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及相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
(三)结算文件包含的内容与形式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资料,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二)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价工作。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价;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7日内完成审价。
(二)建设管理单位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自身具备条件的建设管理单位亦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价。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工程结算审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审价过程中,必要时应组织工程现场复测工作。
第三十条 开展审价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宜通过招标
方式确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二)项目法人单位宜通过招标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并以框架协议方式签定合同,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不得大于一年。
第三十一条 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计划管理部门应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等项目前期费用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 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物资管理部门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物资采购费用结算基础资料。
(一)物流管理单位负责与设备物资供应厂商核对合同履行情况,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结算厂商相关款项,并按工程结算要求提供规范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应真实有效,与工程安装、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相对应,与物资供货合同及财务部门工程款支付情况相符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依据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完成运杂费、物资服务费等结算工作,并将设备台账、材料明细报送各单位基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责汇总建筑、安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有关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报各单位基建部门审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25 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应编制完成并上报竣工结算书;
(二)主体工程已按里程碑计划上报竣工的输变电工程,应积极开展“预结算”工作;
(三)结算工作中,需全面应用结算通用格式和结算编制软件,提高结算工作效率、保证结算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并及时备案。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15日内完成审核,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7日内完成审核。
(二)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含预备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45 日内,上报公司基建部申请调整概算,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1. 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结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批复调整概算;
3. 调整概算批复后 15 日内,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批复调整概算完成竣工结算修编,并申报备案。
(三)220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含预备费),由概算批复单位组织竣工结算督察及概算调整工作,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四)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单项超概,汇总不超概的结算由各单位基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签审批。
(五)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基建部门即时组织报送公司总部备案,同时向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报送电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结算工作的工程资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下月10日。
第三十五条 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 90 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将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移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移交。
第七章 工程结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两级管理平台有序衔接和高效运转。
第三十七条 实施全电压等级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
(一)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公司总部统一组织实施。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
1.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包含220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的项目,及项目中所有线路、变电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50公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4.包含220千伏电缆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5公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千伏规模以下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网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实验室)负责审查竣工结算报备文件的规范性。
1.报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于7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调整报备文件;
2.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收到报备文件调整通知 7 日内补充完善报备文件并上报。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实验室)负责及时统计报备工程费用结余情况,研究提出结算督察意见。
1. 结算督察意见经公司基建部确认后,于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2.公司基建部确认结算督察意见后,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
(三)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实验室)根据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竣工情况以及结算报备情况,统计各单位工程结算完成情况和结算投资较批准概算结余情况,按月度编制工程结算月报,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
(二)咨询机构及时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并于接受委托30日内完成督察报告,上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印发竣工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 各网省公司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统一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管理平台,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二)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督察,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工程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基建部对工程结算及各单位基建部门结算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结算工作,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检查,监督落实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针对工程结算及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普遍问题,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专项检查工作。
(四)不定期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及管理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年度结算工作总结。
(一)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工程结算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公司总部基建部,抄送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负责编写公司工程结算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审定并通报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总结,用于指导年度结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结算工作考核。
(一)综合结算工作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公司基建部对各项目法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和基建综合评价。
(二)对以下情况给予表彰:
1.工程结算管理水平先进,取得重大管理经验;
2.工程结算及时,结算质量优秀,归档资料满足相关要求。
(三)对以下情况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1.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
2.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费用标准不准确等情况屡次出现,并不能及时整改;
3.工程结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计列不合理费用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
(四)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利的单位,公司基建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实施其所辖输变电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监督、考核工作。
(一)组织检查所辖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考核工作,考核结算工作进度与质量;
(三)组织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结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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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财政部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基本建设技经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 35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工作。受电力客户委托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参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投运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建设费用结算的活动,是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全口径结算。
第四条 建立公司系统工程结算“两级、三全、四统一”的集中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结算监督管理平台,实行工程结算全电压等级、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中监督管理,实现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编制标
准统一、内容深度统一。
第五条 实施全方位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施工、物资及其它费用结算管理,落实各方面结算管理职责,各级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协作,实现全口径工
程结算。第六条 实施工程结算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工程招标、合同签订、现场工程量管理(含设计变更管理)、进度款支付与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集中监督管理等工程结算全过程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现场过程控制,积极推行分部工程结算,切实到签证手续齐全,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备价款,有效控制结算工作进度,不断提高结算质量,提高基建投资效益。
第七条 实施工程结算的标准化集中监督管理,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
(一)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规范工程结算管理行为,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结算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保障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如约履行;
(二)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规范工程结算执行过程,全面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结算文件编制效率,保障结算文件编制时间进度,确保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有效实施;
(三)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切实做到工程结算编制依据齐全、工程量清晰、费用准确、格式规范,杜绝高估冒算,严禁计列不合理费用;
(四)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全面实施《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不断提高结算文件编制质量,及时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
第八条 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是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 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七)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确认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组织开展所辖 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配合总部开展的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申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六)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工程结算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工程结算相应的合同条款;
(三)具体组织工程结算的日常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输变电工程本体工程量、建设场地及通道清理费用等确认工作;
(四)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价;
(五)组织收集工程结算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根据授权范围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审核;
(六)根据工程合同及正式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阶段相关费用明细及合同文件;
(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物资费用结算,并编制提供规范的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结算资料;(三)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管理,审核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内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账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确,为工程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四)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按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对比分析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文件的编制,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工程量、审查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规范的施工结算书,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受公司基建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加 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督察、专项检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划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参加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承担备案文件、数据管理与结算月报编制。
(三)参加工程结算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具体承担公司系统年度总结报告编制工作。
(四)参加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具体组织各网省公司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报告评审,参加公司系统年度造价分析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章 工程价款的确定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六条 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
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工作等事项。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
(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费可按商定系数包干。
(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种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总价、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额。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价款调整,需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签证流程规范,签证手续齐全,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价款调整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申请后7 天内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业主项目部组织对调整费用进行审核,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认可,经具有审批权限管理单位同意后,履行合同价款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合同价款。
(一)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按条款执行;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二)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使用需由建设管理单位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批。预备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动;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资金内部总量平衡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经审查同意的各类费用;
(四)经批准的其他增加费用。
第五章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 1 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三)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验工计价。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业主项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核定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并按约定抵扣相应的预付款,进度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5%。
1. 按月(季)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季)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 分段结算与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设备物资应根据合同、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拨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 建筑、安装、调试等施工承包人编制相应施工结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 7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
(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及相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
(三)结算文件包含的内容与形式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资料,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二)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价工作。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价;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7日内完成审价。
(二)建设管理单位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自身具备条件的建设管理单位亦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价。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工程结算审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审价过程中,必要时应组织工程现场复测工作。
第三十条 开展审价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宜通过招标
方式确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二)项目法人单位宜通过招标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并以框架协议方式签定合同,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不得大于一年。
第三十一条 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计划管理部门应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等项目前期费用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 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物资管理部门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物资采购费用结算基础资料。
(一)物流管理单位负责与设备物资供应厂商核对合同履行情况,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结算厂商相关款项,并按工程结算要求提供规范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应真实有效,与工程安装、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相对应,与物资供货合同及财务部门工程款支付情况相符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依据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完成运杂费、物资服务费等结算工作,并将设备台账、材料明细报送各单位基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责汇总建筑、安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有关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报各单位基建部门审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25 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应编制完成并上报竣工结算书;
(二)主体工程已按里程碑计划上报竣工的输变电工程,应积极开展“预结算”工作;
(三)结算工作中,需全面应用结算通用格式和结算编制软件,提高结算工作效率、保证结算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并及时备案。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15日内完成审核,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7日内完成审核。
(二)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含预备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45 日内,上报公司基建部申请调整概算,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1. 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结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批复调整概算;
3. 调整概算批复后 15 日内,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批复调整概算完成竣工结算修编,并申报备案。
(三)220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含预备费),由概算批复单位组织竣工结算督察及概算调整工作,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四)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单项超概,汇总不超概的结算由各单位基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签审批。
(五)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基建部门即时组织报送公司总部备案,同时向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报送电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结算工作的工程资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下月10日。
第三十五条 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 90 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将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移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移交。
第七章 工程结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两级管理平台有序衔接和高效运转。
第三十七条 实施全电压等级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
(一)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公司总部统一组织实施。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
1.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包含220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的项目,及项目中所有线路、变电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50公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4.包含220千伏电缆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5公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千伏规模以下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网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实验室)负责审查竣工结算报备文件的规范性。
1.报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于7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调整报备文件;
2.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收到报备文件调整通知 7 日内补充完善报备文件并上报。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实验室)负责及时统计报备工程费用结余情况,研究提出结算督察意见。
1. 结算督察意见经公司基建部确认后,于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2.公司基建部确认结算督察意见后,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
(三)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实验室)根据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竣工情况以及结算报备情况,统计各单位工程结算完成情况和结算投资较批准概算结余情况,按月度编制工程结算月报,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
(二)咨询机构及时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并于接受委托30日内完成督察报告,上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印发竣工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 各网省公司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统一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管理平台,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二)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督察,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工程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基建部对工程结算及各单位基建部门结算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结算工作,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检查,监督落实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针对工程结算及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普遍问题,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专项检查工作。
(四)不定期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及管理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年度结算工作总结。
(一)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工程结算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公司总部基建部,抄送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负责编写公司工程结算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审定并通报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总结,用于指导年度结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结算工作考核。
(一)综合结算工作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公司基建部对各项目法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和基建综合评价。
(二)对以下情况给予表彰:
1.工程结算管理水平先进,取得重大管理经验;
2.工程结算及时,结算质量优秀,归档资料满足相关要求。
(三)对以下情况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1.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
2.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费用标准不准确等情况屡次出现,并不能及时整改;
3.工程结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计列不合理费用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
(四)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利的单位,公司基建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实施其所辖输变电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监督、考核工作。
(一)组织检查所辖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考核工作,考核结算工作进度与质量;
(三)组织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结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