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价函(2013)54号
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无锡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根据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规定,对你们提出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苏价服(2004)483号文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服务内容包含提供整套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报告及分项费用汇总表给业主,未包含最后的竣工结算审核。
对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的审核需要双方重新订立结算审核合同后,重新按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收费追加费以“项目核减额的绝对值加核增额之和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核增额和核减额不抵销。
三、造价变更合同收费,要经双方协商,不能单方面变更。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12月23日
抄送:各省辖市、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程造价管理处(站)